最高法博士后杨锦炎:深度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作者:杨锦炎
来源:区块链研习社分享群
整理:天外陨石(创投财经)
中国首部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此举将对中国区块链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019年1月30日晚8点,区块链研习社等机构举办“链人学院”公开课,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关村区块链联盟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杨锦炎为大家深度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主要侧重于从事区块链的信息服务机构怎么进行备案。
杨锦炎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博士后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中关村区块链联盟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火币律林总经理
大家好,我今天给各位分享的题目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机构怎么进行备案?本次内容由四大部分组成:
备案政策的背景
哪些业务应该备案?
备案后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违反者有何法律责任?
01
备案政策的背景
1.备案的法律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室颁布,将于2月15日起施行。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基本情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5月,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
3.备案系统及网址
2019年1月28日起,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官方网址为网址为:
https://bcbeian.ifcert.cn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首页
注册后登陆进去填写就可以了:
备案系统注册页面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附有详细的《备案系统操作说明》,可去官网下载。
02
哪些业务应当去备案?
先分析法律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通俗讲就是,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都得备案。
问题来了:
什么是区块链技术?
什么是信息服务?
提供者是指谁(自然人还是法人)?
《规定》的第二条定义是这么说的:
“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这就涉及到四个要素:技术上是区块链,形式上是网站或APP,对象上是社会公众,内容上是信息服务。
这个在《规定》里没有明确。
我查了几乎全部的法律条文,也都没有专门对区块链技术做过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我参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2016)》对区块链的定义。它是这么说的: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这个定义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我们可以提炼出区块链技术的一些特点来。
比如说:时间顺序的数据区块、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链式数据结构等。
有些人也提出质疑,说这个《规定》连什么是区块链技术都没有界定清楚,那我就可以抗辩说,我这个技术不是区块链技术,不进行备案。这确实是一个可争辩的问题。但是您得准备比较充分的证据能证明您不是区块链技术,才比较稳妥。
这里很关键的是要解决:什么是信息?这个定义在法律上也是比较模糊的。
按照这个《规定》的语境来理解的话,信息是相对于“数据”来说的,信息是人可以读取的内容。而数据就是计算机读取的内容。
这个一般理解,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我也找了很多法律条文。终于找到一个可以参照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这个规定同样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可以作为咱们的参考。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的形式是“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因此咱们把信息界定为“人可以读取的内容”,是有依据的。
咱们就通俗一点说:
如果一个网站或者APP、DAPP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向社会大众呈现了人可以读懂的内容,那么它就属于提供了“区块链信息服务”。
如果说法律上那些法言法语有点拗口。这个比较说人话的概括,相信大家比较好理解了。
第二条规定是这么说的: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解读一下呢,就是这样的:
第一,如果你是用区块链技术开了网站、APP、DAPP等向公众呈现了人可以读懂的信息。那你一定是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第二,如果这些网站、APP、DAPP不是你开设的,但你为他们提供了技术服务,那对不起,你也属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这个范围就很广泛了。
区块链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交易所、媒体、钱包、所以下来咱们就一个个探讨一下吧。
不用备案。
因为,一方面是咱们国内现在没有交易所了,都在海外了;另一方面呢,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经规范了数字资产交易所。
所以数字资产交易所也不纳入《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遵守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政策就可以。
类似于《金色财经》,要不要备案呢?
也不用做这个备案。
因为这些媒体,要么是个网站、要么是个微信公众号,或APP。其实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的。
那岂不是这些媒体就没人管了,无法无天了?
不是这样的。
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就把网站管起来了;
2016年《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则监管APP;
2016年《网络安全法》则监管所有的互联网安全行为。
所以,区块链媒体要遵守上面的这些法律规定。
数字资产钱包是需要备案的。
无论是去中心化的钱包还是中心化的钱包,无论是热钱包还是冷钱包,实际上他们都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数字资产保管业务。
以热钱包为例,通常呈现为一个APP,用户可以在该APP上向特定地址汇出代币,也可以接收别人转来的代币,钱包APP页面上展示了该用户的代币种类及数额,当然也可能在页面上有一些广告或其他信息。
毫无疑问,关于某种代币的数额是多少的信息,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本次注册系统当中已经很明确,钱包是应当备案的。有图为证。
要备案。
公链是典型的区块链技术和系统,但是也取决于公链有没有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如果某条公链上的Dapp向公众提供了信息服务,那么是要被纳入到监管范围的,依据就是为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技术的机构也得被纳入监管。除非这条公链上的Dapp没有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那这条公链可能也没什么用的吧?)。
公链是列入备案的范围。有图为证,在注册系统的“基础设施提供方”备案里,就明确写了公链的备案要求。
比如,EOS上那么多的中国人搞的游戏DAPP。要不要备案呢?
这需要看Dapp是不是提供了信息服务,如果向公众提供的是信息服务,那就应该被纳入监管范围,比如这个Dapp做游戏、或者提供聊天服务等。
如果这个Dapp没有传播相关信息,那就不属于监管范围(这种DAPP很少吧?)。
所以,DAPP基本上都得备案。
主要看这个IM是否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来做的。
如果只是基于传统互联网技术的IM,那属于原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属于本次新规的监管范围。
但是,如果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来做的,那么这个IM是要纳入本次监管,要备案的。
现在有一些IM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以前我以为矿池不要备案,可惜这次备案系统里面很明确——要备案。
有图有真相哈:
要的。
因为它是很重要的,让人能阅读区块链上信息的工具,备案系统里面也明确了这个备案选项。
要备案的区块链业务有三大块:
基础设施提供方;
技术提供方;
应用运营方。
矿池、云挖矿、节点。
什么是节点?这个规定也没明确。应该是提供了区块链分布式存储或账本记账的计算机。
需要备案的信息包括了它的IP地址,以及设备位置、功能等。
在备案系统里面,分成了两类:区块链浏览器和其他。这个其他到底是什么?并不是很明确。
包括区块链浏览器以及钱包。
03
备案前后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备案登记义务包括初始备案、变更备案、终止注销等。
初始备案登记是指:
在刚开始提供服务的时候就应当进行登记;
变更备案登记指服务的项目在变更时进行的登记;
终止注销登记指终止服务之后还要进行注销登记。
而且这些都需要在网站或应用的明显位置进行标注,比如标注登记的编号等,同时还要配合定期进行检查。
是不是说备案之后,才会被监管?
不是的。
您只要是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就得受监管。监管的第一个重要义务就是得备案。而且您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也得备案。
所以刚才有朋友问,区块链浏览器地址变更需要申请吗?
要的。
网络安全义务分为几大类,有偏内容的,主要指信息内容安全的责任,包括有害信息禁止与删除(第十条)。
另外一类是运行安全的责任,这个偏技术一点,比如不能被黑客攻击等。还有应急处置能力,是指在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我们应该有应急处置的机制和能力。还有安全评估义务,比如对新产品,新功能上线前的安全评估的义务。
也就是说,区块链信息服务者,要有解决自身网络安全问题的能力。
用户管理义务就是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用户进行管理,包括设置用户规则(第七条 )、用户实名制(第八条)、违法用户处置(第十六条)与证据保存(第十七条(至少存6个月))等义务。
也就是说,区块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有管理自己用户的能力。
配合监管的业务包括对于备案信息的核实,定期查验,比如如果出现了违法信息应当配合进行相关的处置,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举报、投诉入口,及时处置公众的投诉或举报等配合监管义务。
这些就讲得简单一点,因为太偏法律内容了。做一下概括,大家了解就可以了。
04
违反者有何法律责任?
拒绝备案的,有啥法律责任?简单说,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罚款;
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情形包括没有按照第十一条,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
2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
其实,这一条可以理解为停业整顿。情形包括:
第五条:没有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安全技术条件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达标;
第七条 :没有制定用户管理的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
第九条 :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没有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第二款:出现新情况,没有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三条:备案编号没有公开展示;
第十五条:被发现有信息安全隐患,没有整改;
第十七条:发布内容和日志没有保存或者没有保存6个月以上;
第十八条:没有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设置群众举报制度;
第十条:发现有害信息,不配合及时处置的。
3罚款。
罚款分3种,分别为:
1万-3万元: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未备案且拒不整改的,罚款;
2万元-3万元:违反第十条,拒不及时处置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
5千元-3万元:其他拒不停业整顿或者情节严重的。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当前最紧迫的事情是要抓紧去备案。所以这个法律责任给各位强调一下。
05
精彩的问答环节
问题1:公链备案有风险吗?公链上发的侧链或应用也要备案吗?
杨锦炎:公链备案没有什么风险啊。技术是中立的。公链上的侧链若是作为信息服务的一个基础设施,也是要备案的。应用当然是要备案的。
问题2:如果服务提供者是社区怎么办?
杨锦炎:因为分布式的技术,很多事情是社区干的,或者个人干的。这个不影响法律责任的落实。这个社区中的个人就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就是直接追究相关个人的责任。
这跟微信群里传播不良信息,追究群主和发布这个信息的人的责任是一样的法律原理。
问题3:那提供企业加区块链的咨询,培训,指导的企业能备案吗?需要备案吗?如何备案?
杨锦炎:不需要。
问题4:区块链是谁在监管?具体是哪个职能部门以什么方式监管?
杨锦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问题5:卖矿机的要不要备案呀?
杨锦炎:不用。
问题6:区块链浏览器地址变更需要申请吗?交易所钱包项目方可以锁定吗?还是只有交易所有权锁定钱包?
杨锦炎:区块链浏览器需要备案。锁定的问题,我没看懂。
问题7:公链没有主体公司,注册在海外,还需要备案吗?或者有必要备案吗?备案有好的意义吗?
杨锦炎:公链有些没有主体的,确实是个备案的难题。海外的主体,按照这个《规定》是要备案的。但是备案系统里面并没有开通海外主体备案的板块。
今天的课程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欢迎关注我们,了解区块链最新动态,及落地应用。
目前20000+人已关注加入我们